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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9-24 03:29  

关于印发《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医外国语【2015】37号

各教研室:

为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建立新型师生关系,切实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把《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建立新型师生关系,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和学院办学水平;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和模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切实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16号文件)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在大学一年级新生当中推行。

第二条导师制是为学生配备指导教师的一种制度,建立导师制是推进并扎实文化教育、能力教育、品德教育、素质教育,同时提升教师自身素质和育人水平,更好地展现教师魅力,打造学院品牌项目的有效途径。本科生导师制不同于研究生导师制度和学生辅导员制度,本科生导师主要从思想、专业、心理、生活等方面给予学生引导和帮助,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本科生导师应与学生辅导员保持联系沟通,相互协作。指导本科生是我校教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之一,学校将此作为教师岗位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章导师职责

第三条关心和帮助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及时指导、掌握学生的思想、心理和学习状况。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对学生思想、专业学习、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四条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

第五条在大学一年级阶段,导师与学生至少有"六个一"的接触:一次学习探讨、一次话题讨论、一次学长见面会、一次共餐、一次宿舍走访、一次第二课堂活动。具体内容由导师确定,做好活动记录。通过这些活动,与学生保持一定频度的接触,在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上对学习起到积极向上的带动和影响。

第三章导师选配办法

第六条本科生导师由外语学院全体外语教师担任,可根据需求分批次承担。新生入学后,每位学生均选配1名导师。

第四章导师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本科生导师的考核由院领导小组负责,考核方法为导师自我小结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导师履行职责情况和指导效果。本科生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依据,并计入公共事务学时。

第八条学院每年评选"优秀本科生导师",对本科生导师工作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比例不超过全院本科生导师总数的10%。

第五章对学生的要求

第九条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第主动汇报本人学习情况,学习计划生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第十一条以主动、认真的态度,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参加导师所在课题组的学术活动。学生综合表现纳入综合素质学分评分范畴。

第六章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工办为该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工作班子,负责本科生导师的岗位审核、调剂,配合学院开展导师上岗培训,汇总全院考核结果,组织评选优秀本科生导师和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院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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