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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科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分细则
2015-04-15 01: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以《广州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方案》为基础制定。实行综合奖学金制度,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 ,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开拓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并有利于学生发挥自己的专长,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评比范围: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境外生。大三以上英语(医药方向)和英语(商务方向)学生按生人数比例分方向评奖学金。

第三条 为体现评比的公正性,评比采取分类评分综合权重的方法,按综合分高低评比各奖项。

一、品德表现分(100分);

二、智育表现分(100分);

三、文体表现分(100分)。

每项加分后超过100分按100分算,三项依次分别占25%、60%、15%的权重。

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包括一、二、三等奖和智育、德育、文体优秀单项奖。综合奖学金评定等级占年级学生人数(不含境外生)的比例:一等奖2%,二等奖10%,三等奖12%;智育、德育、文体优秀单项奖各占2%;奖励金额分别为2500元、1500元、1000元和500元。已获得一、二、三等奖者不参加单项奖的评定。

第五条 获一等奖学金者品德行为表现分必须在85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必须在前25%以内。获一等奖学金者同时授予"三好学生标兵"称号;获二等奖学金者,同时授予"三好学生"称号。

第六条 所有获得奖学金的同学由学校颁发证书。

第七条 在校期间历年均获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奖学金),且思想品德表现较好者,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综合奖学金资格:

一、学生在评比过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弄虚作假者;

二、一学年有1门以上(含1门)必修或限选课程期末不及格者(德育、文体优秀单项奖除外)。

三、违法违纪受处分者;

四、考试违规者;

五、品德表现分不及格者。

第二章 实施程序及方法

第九条 实施程序

一、综合奖学金的评比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部署,指导、监督和审核,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评比工作在每年9月份进行(具体时间按当年评比通知),毕业年级的评比工作在每年5月份进行。

二、单项评分:根据每位同学一学年的表现及取得的成绩,分别就品德表现、智育表现、文体表现等各项素质进行评分。

三、综合评分:在单项评分的基础上,将各类的得分按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比例折算之和,即为一学年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的结果向全体同学公布,并收集反馈意见。

第十条 评比方法

学院和各年级分别成立综合奖学金评比工作小组,各小组成员构成与职责如下:

(一)学院评比工作小组成员构成与职责:

1、学院评比工作小组成员构成: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年级辅导员,院学生会主席,分团委书记和副书记构成。

2、学院评比工作小组职责:根据校综合奖学金评比方案制定本院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部署本院学生综合奖学金评比工作;对各年级综合奖学金评比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指导成立年级评比工作小组;调查处理在评比工作中出现的违规与不公正现象。

(二)年级评比工作小组构成与职责:

1、年级评比工作小组成员构成:评比小组由团支部书记、正副班长和学生代表组成。评分小组成员必须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有代表性。

2、年级评比小组职责:

(1)组织班级同学自我评定:每学年开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每个学生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奖学金评定学生自我鉴定表》写出个人学年总结,评定自己的德、智、体单项得分及附加分。

(2)评比小组评分:评比小组成员按本方案的各项评分参照标准为本班的每一位同学(包括本人)评分。评分工作由班长负责主持,在成员全部到场时,各自独立对同学进行评分,并核对扣、加分情况。

(3)评分统计:评分统计工作由班长、团支书及二位评分小组成员组成,具体负责统计分数,统计时,按全体评分小组成员的打分结果,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的集体评分结果。

(4)将评比结果向全体同学公布,并按分数高低确定综合奖,品德、智育、文体单项奖的名单。

(5)将评比结果报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奖学金审评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品德行为表现分

第十一条 品德行为表现分由思想品德行为评估成绩、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品德行为表现分=思想品德行为评估成绩×100%+附加分(加分或积分)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行为评估参考标准

一、 政治态度及思想表现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蚀,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活动,上进心强,在学习、工作中不断进步,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 学习态度

专业思想牢固,学习认真刻苦,有独立钻研精神,成绩优良或进步显著,严格遵守教学秩序和课堂纪律。

三、 集体观念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主动承担集体社会工作,并对工作认真负责,有始有终,关心集体,集体荣誉感强,为集体利益出谋出力。

四、 遵纪守法

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严以律己,在上课、开会各项活动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五、 文明礼貌

讲文明礼貌,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待人礼貌,宿舍内务卫生良好,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珍惜粮食。

每人思想品德行为评估成绩以80分为基础分,再根据其品德行为表现进行加减。

第十三条 品德表现分附加分表

序号 类别 加分依据 备注

1 校、院、团委委员、学生会委员、社团联合会理事、广播台理事、校招生宣传协会理事、校艺术团理事,任期满一年以上者 视其在任职过程中的表现,酌情加3-7分

2 班委、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各社团负责人(在团委注册)任期满一年以上者,校(院、部)学生会干事、社团联合会干事、广播台成员、校报学生记者团成员、艺术团成员、校招生宣传协会成员及其他学生党团组织成员任期满一年以上且表现优秀者(占所有成员的1/3以下) 视其在任职过程中的表现,酌情加2-5分。团学组织、各个社团主要负责人同时兼任多项职位者,其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3 院团委、院学生会成员 视其在任职过程中的表现,团委副主席、学生会主席团酌情加3-7分,部门负责人酌情加2-5分,干事酌情加1-3分,主要负责人同时兼任多项职位者,其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所有人任期必须满一年

4 小组长、舍长 视工作情况加1—3分,由班委负责评分,所有人任期必须满一年

5 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者 加15分 获集体荣誉者,每人加分与个人等同

6 市、厅、局级个人荣誉称号者 加10分

7 校级个人荣誉称号者 加2分

8 院级个人荣誉称号者 加1.5分

9 义务献血 每次加1分,多次献血者累计加分不超3分

10 参加社会义务(义工)、青年志愿者活动 按服务时间予以加分,满50小时加1分,累计不超2分

11 暑期社会实践 院级优秀服务队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2分,三等奖加1分,优秀奖加0.8分,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加1分。如集体和个人同一年度获得校级以上奖励,以最高荣誉加分,不累计加分。 获集体荣誉者,每人加分与个人等同

12 校文明宿舍 该室全体成员一次各加0.5分

13 院文明宿舍者 该室全体成员一次各加0.3分

14 军训先进连、排、宿舍 每人0.2分

备注:一、同年度同类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只计最高得分。

二、各级先进集体中表现差者不加分。

第十四条 品德表现分的扣分项目

一、凡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纪律处分者,警告处分一次扣10分,严重警告一次扣20分,记过一次扣30分,留校察看一次扣40分。因违反校规校纪由学院、年级通报批评一次分别扣5分、3分,凡被自律委员会组织的督察活动记录违纪者每次扣0.5-1分;

二、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每次扣5分;

三、无故旷课一节扣3分,迟到一次扣1分;

四、受党、团纪律处分者,参照本条例第一项执行;

五、扣分在品德表现分总分中扣除。

第四章 智育表现分

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的班级,学生智育表现分由学年平均学分成绩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学年平均学分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学年平均学分成绩=(学年总学分成绩)/学年总学分×100%,其中学年总学分成绩等于学年各科学分成绩之和,各科学分成绩等于该科考试实际得分乘以该科学分(只限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成绩,不计体育课成绩)。

第十六条 智育表现附加分表

序号 类别 加分依据 备注

1 参加全国"挑战杯"等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者 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2、10、8分

2 参加省级"挑战杯"等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者 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8、6、4分;

3 参加校级"挑战杯"等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得立项者 作品获得立项者加2分参与加分:0.1分

4 参加全国各类与专业有关的或英语类学习、科技发明、创新创业、论文比赛获奖者 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2、10、8分

5 参加省(部)级各类与专业有关的或英语类学习、科技发明、创新创业、论文比赛获奖者 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8、6、4分

6 在市级各类与专业有关的或英语类学习、科技发明、创新创业、论文比赛获奖者 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

7 在校级各类与专业有关的或英语类学习、科技发明、创新创业、论文比赛获奖者 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2、1分参与加分:0.1分

8 在院级各类与专业有关的或英语类学习、科技发明、创新创业、论文比赛获奖者 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1、0.5分参与加分:0.1分

9 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每篇加1.5分 此项累计不超过4分

10 在省级以上合法非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每篇加1分

备注:

一、各级比赛如设特等奖,加分为一、二、三等奖加分总和的1/2;优秀奖加分为最末奖项的1/2。

二、区级比赛等同校级加分。

三、如参赛作品或发表的论文为2人以上合作完成,取前六名给予加分,各人加分情况按如下标准执行:

2人:100%、95%

3人:95%、90%、85%

4人:90%、80%、70%、60%

5人:85%、75%、65%、55%、45%

6人:80%、70%、60%、50%、40%、30%

四、同一作品参加比赛获不同奖项,按最高得分奖项加分。

第五章 文体表现分

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分由体育成绩分和文体表现附加分组成。体育成绩按照教育部教体艺[2002]12号文《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规定,根据考勤、科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规定评分,占文体表现分的100%。文体表现分计算公式:文体表现分=体育成绩分+附加分

第十八条 文体表现附加分表

序号 类别 加分依据 备注

1 国家级的文体比赛(50人以上参加) 获个人前三名各加30分,4-6名加25分,7-8名加20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等奖设立,则分别加30、25、20分,集体加分等同个人

2 省级以上的文体比赛(50人以上参加) 获个人前三名各加20分,4-6名加15分,7-8名加10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等奖设立,则分别加20、15、10分,集体加分等同个人

3 市级(地级市)以上的文体比赛(50人以上参加) 获个人前三名加15分, 4-6名加10分,7-8名加5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等奖设立,则分别加15、10、5分,集体加分等同个人

4 校级各类文体比赛 校运会前8名按名次前后各加8、7、6、5、4、3、2、1分,单项比赛获个人前三名各加5、4、3分,4-6名各加2分,第7-8名各加1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等奖设立,则分别加5、3、1分,集体加分等同个人。区级运动会等同校级加分。参加者:0.1分/项。

5 运动会破纪录者 运动会上破国家、省、市级(地级市)记录者各加30、20、10分,破校记录者加5分。

6 院级各类文体比赛 获得前三名各加2分,4-6名各加1分,7-8名各加0.5分,如果奖项以一、二、三等奖设立,则分别加2、1、0.5分,集体加分等同个人参加者:0.1分/项

7 校级辩论赛 加分依据依照校级文体比赛。参加了四强以上场次的出场队员按所得奖项加分,参加了八强以上场次的出场队员加1分,有出场比赛的队员加0.5分,未出场但有参加讨论的队员加0.1分。集体加分等同个人,按最高加分计,不累加。

8 非学术类文章发表在全国性有正式刊号的刊物 加3分 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此项累计不超过6分。

9 非学术类文章发表在省市级有正式刊号的报刊 加2分

10 非学术类文章发表在校报 加1分

11 在院刊上发表 加0.2分

备注:

一、各级类竞赛由学生处、团委会同有关部门界定并认可该项比赛的等级及获奖结果。同一作品参加比赛获不同奖项,按最高得分奖项加分;

二、各级比赛优秀奖加分为最末奖项的1/2。

三、文体分以加满100分为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因本条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二十条 参评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评比工作小组提出意见,评审单位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出,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申诉个人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据本细则制定评奖实施补充细,应在当年评奖开始时向本院学生公布,并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的综合测评成绩按历年的综合分得分相加总分排列名次,作为学校推荐学生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其他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二零一二年九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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