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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及基本条件
2015-04-15 01:51  

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立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档次,以"★"、"★★"、"★★★"作标记。

1、一般困难"★":指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1)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2、困难"★★":指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4)家里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接受常年治疗。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指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元,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者(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5)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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