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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纪委(监察处)《关于印发《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5-25 10:31 外国语学院党总支  外国语学院党总支

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文件

 

广中党纪〔2017〕2号


关于印发《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

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纪委、直属党支部,各院、所、中心,各直属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经学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7年5月21日

 

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学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强化学校纪委的监督责任,深入推动我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细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的通知》《广东省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校党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指导、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班子其他人员为成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承担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应当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学校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纪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主体,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监督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再监督”的职责。

第七条 学校纪委应当坚持党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积极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章 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集体负责的主体责任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二级单位(部门)、教职员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分工,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保证任务落实。经常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优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督促学校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并延伸到科室等基层组织,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

(三)加强党性党风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从教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教职员工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教意识,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和大学生廉洁教育。每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形式多样开展廉政(洁)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源头防治腐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主动将廉政(洁)要求融入业务工作流程;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积极实施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完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公开工作职责、职权目录、权力清单、决策程序、办事规则,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处理。

(五)防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选人用人程序,选好用好干部,加强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强化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六)加强作风建设。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要求;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师德师风、教风学风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监督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畅通群众诉求工作机制。

(七)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请示报告、廉政和诫勉谈话、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切实提高党内监督的质量。

(八)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纪委独立行使监督权,及时听取纪委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

(九)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及时研究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

第九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

(一)学校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廉政勤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坚持推进廉政(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学校纪委工作汇报,为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排忧解难,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违纪违规案件。

(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做到管事、管人与管党风廉政建设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部门、单位(二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工作要求;定期开展廉政(洁)风险排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三)发挥示范带头表率作用。学校党委书记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以身作则、从严律己;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觉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过好党内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监督。

(四)非党员学校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对其分管单位(部门)和分管领域工作承担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第三章 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第十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负责的监督责任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向党委提出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纪条规、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三)监督检查党委及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负责调查学校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开展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教育和警示教育,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五)监督检查学校组织人事纪律执行情况,就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六)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或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或直接进行问责;

(七)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规案件,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纪委书记参加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等重要会议,纪委副书记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兼任监察部门负责人的纪委副书记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根据需要派员参加部门、单位(二级学院)重要业务工作会议。

(二)纪委书记定期或不定期与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及时向纪委通报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纪委给予必要的廉政建议。

(三)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二级学院)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四)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考察,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五)对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

(六)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学校中心工作需要,督促开展专项治理或专项监督检查。

(七)受理控告、检举、申诉和信访,对涉及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视情况进行函询、初核。

(八)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协助开展巡视、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监督执纪和惩戒问责主业,坚决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

学校纪委监督执纪应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戒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同时接受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书记是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监督人,负有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责任,必须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监督执纪职责。

学校纪委书记应从严要求自己、从严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做廉洁从政的表率,凡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

纪委书记一般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不得分管组织人事、基建财务、后勤采购、校企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二级党组织和单位(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包括:

(一)加强组织领导。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负责领导、组织、推动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明确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坚持将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扎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

(二)逐级落实责任。按照职责分工范围和“一岗双责”要求,做好班子成员的责任分解,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并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题的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查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责任制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抓好整改落实。及时向学校党委和分管领导汇报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责任落实等情况。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凡涉及本单位(部门)“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认真执行院(处)务公开制度。

(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对本单位(部门)的师生员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经常开展党风党纪、法律法规和反腐倡廉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和自觉性。

(五)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抓好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学校组织、宣传、人事、教学、科研、财务、基建、后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招标、招生、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以及各二级单位,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业务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业务监管。

(六)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七)学校单位(部门)非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对其分管工作和部门承担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常研究、常部署、常督促、常检查,积极支持纪委开展工作。

学校纪委要主动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学校组织、宣传、统战、二级党组织和二级单位(部门)要齐抓共管,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融入各自的工作,形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合力。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履行“两个责任”情况报告、述责述廉和民主评议、廉政谈话和巡查制度。

(一)“两个责任”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学校党委向省委教育工委和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书面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学校纪委向学校党委和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学校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部门)要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向学校党委和纪委书面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二)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年度考核与述职述廉工作,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民主评议。

学校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与述职述廉工作中,要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干部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民主评议。学校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至少要向学校纪委会述责述廉述德一次。

(三)廉政谈话制度。学校党委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之间,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之间,每年进行廉政谈话一次以上,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坚持对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和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明确“一岗双责”。

(四)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及时提醒约束和责令整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组织开展专项巡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或发生大面积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曝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第三附属医院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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